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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被聘用時,你就是在建立合約關係。你是在用你的時間和技能換取金錢。無論你是否簽署合約,你與雇主的關係都是法律上的。

有趣的是,勞動法的根源可追溯到古英語的主僕關係。雇主與員工的關係直到工業革命時期才開始被視為平等契約。

傳統保守理論將雇主與員工的關係視為平等之間的關係。工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接受工作,並且能夠自行協商工資和工作條件等事項。如果雇主不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員工就會去別處工作。由於員工可以自由離職到其他地方工作,他們可以與雇主協商提高薪資、改善工時和條件(例如固定工作時間或保證休假日)。這種雇主與員工關係的觀念忽略了員工與老闆之間存在的權力不平衡。

雖然勞工在法律上可以自由辭職,但要離職到其他地方並不容易。勞工被綁在雇主身邊,因為他們必須工作才能生存——我們需要錢來養活自己和付房租。辭職去找新工作對勞工來說風險很大;我,沒有工作,很多人無法生存。因此,員工無法輕易從一個工作轉換到另一個工作。

在零售業工作時,我從來沒有完全自在地去找老闆談請假或加薪。我害怕老闆會不喜歡我,也不想失去工作。我有房租和帳單要付。我害怕辭職,因為沒有保證能找到下一份工作——我在找到工作前投遞了超過十家不同的公司履歷。

想像維多利亞州的一名零售業員工:假設他們每小時賺11美元,每週工作35小時;是的,他們會在另一個工作場所接幾個班,薪水同樣是每小時11美元,每週工作8到14小時。他們每月工作超過40小時,稅後和扣除後大約賺1700美元。他們按月付費:

  • 租金和水電費700美元
  • 一張公車卡要100美元。
  • 食物500美元
  • 100美元用於還款
  • 50美元買衣服。

這樣他們每月還剩下250美元,如果當月不需要再買東西的話。如果他們對工作不滿意,實際上無法辭職並用銀行裡只有250美元的錢去找新工作。現在假設這位員工正在照顧一個孩子。這讓這位員工更不可能冒險辭職並尋找其他工作。認為勞工,尤其是通常薪資較低的零售業員工,能夠自由在不同雇主間流動的想法,在許多情況下根本不存在。

許多雇主會以員工對企業的成本來衡量。資本主義要求企業主要關注的是賺取最大利潤。公司的法律目的是獲利,這點也證明了這一點。企業雇用工人是因為他們需要勞動力來獲利。他們必須用賺到的錢來支付工人薪資。由於企業想要最大化利潤,他們往往會盡可能少付員工薪水,並盡可能多地加重工作量,以最大化勞動效益。勞工實際上無法自由轉投其他雇主,因此難以與雇主協商更高的薪資或更好的工作條件。

省政府在某種程度上已認識到雇主與員工的關係並非完全平等。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和其他省份有《就業標準法》的原因。這些法規會因你所在省份而異。《 就業標準法 》規定了雇主必須提供的基本工作條件。它列出了加班時數和薪資等事項;最低工資;雇主若想解雇員工,必須提前通知多少時間;以及更多。省政府意識到這些是無論如何都必須提供給工人的基本條件(儘管越來越多人被法律遺漏,例如 加拿大的外籍移民和臨時勞工)。畢竟,員工不僅僅是企業成本。他們是需要負擔住房、食物和衣物的人。他們是想要放假、享受生活的人。

然而,僅因為立法存在以保障勞工某些權利,並不代表勞工權益受到應有的嚴格保障。卑詩省的 《就業標準法 》對勞工的保護並不多。事實上,它是加拿大最糟糕的《就業標準法》之一。

工人持續爭取更好的工作條件非常重要。《 就業標準法 》僅提供非常基本的勞工權利。工人也是人;我們應該享有公平的生活水準。我們值得每週有時間休息,好好享受生活。我們理應在月底剩下一些錢,可以用來做我們作為人類喜歡的事物:書籍、電影、音樂會、美術用品、健行、樂器、編織、園藝、社區組織活動、旅行儲蓄,無論我們感興趣什麼。我們也應該獲得足夠的報酬,提供足夠的金錢和時間,讓我們能夠享受生活。

部分勞工認為《 就業標準法 》保護不足,將成立工會,藉由集體談判平衡雇主與員工關係,並共同協商改善工作條件。其他工作者則會與他們的國會議員(MP)或立法議會議員(MLA)溝通,說明他們需要的保障。其他工人會抗議或採取其他直接行動。這些方法都很值得嘗試。零售行動網絡將提供支持,無論你採取何種方式,組織起來並為你的權益奮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