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B.C的就業標準(我們規定最低限度權利的法律)看起來像這樣:
- B.C的僱主不需要有「正義的原因」解僱你
- 在就業的前3個月(”試用期”),雇主 可以解僱你,而無需提前通知或理由
- 3個月後,雇主必須 (a) 提前通知您,或 (b)支付你的補償,這取決於你為他們工作了多久(他們也可以做一個和 b)。
如果您被解僱, 您支付或提前發出書面通知的權利看起來像這樣:
- 3個月後=1周工資和/或1周提前通知
- 12 個月後 = 2 周工資和/或提前 2 周
- 3 年後 = 3 周工資和/或 3 周通知
- 超過3年=增加一個額外的周工資/或提前周通知最多7。
我們想聽聽你對被解僱時的權利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