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面臨歧視?
您的僱主或同事基於以下原因歧視您是非法的:
- 比賽
- 原產地
- 種族
- 宗教
- 政治信仰
- 性別表達或身份
- 性(包括性騷擾或懷孕)
- 性取向
- 年齡(19歲以上)
- 精神或身體殘疾
- 家庭狀況
- 婚姻狀況
- 與就業(或預期就業)無關的刑事或即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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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免於歧視的工作權在被錄用之前就開始了,即使你沒有被雇用,也可能申請
例如,在招聘、招聘、工作分配、解僱、工資率和工作條件期間,您不受歧視。
雇主因過去的刑事指控/定罪而拒絕僱用我合法嗎?
根據《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人權法》,雇主不能因為與您的雇傭無關的刑事定罪或刑事指控而歧視 您 或者你正在申請的工作 僱主不能拒絕僱用你,拒絕提拔你,也不能因為與工作無關的刑事指控或定罪而解僱你。
您有權提出人權申訴
如果您遇到歧視,您有權向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人權法庭提出人權申訴。 您的投訴通常必須在投訴發生后 1 年內提交。 (1年後,您也可以提出遲到的申訴,包括描述遲交原因的附加部分,法庭可以決定接受)。
因為《人權法》保護你免受 報復. 如果您提出人權投訴,在投訴中被點名,或者如果您提供證據或説明某人提出投訴,您將免受工作中的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