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工作中的人權

在工作中面臨歧視?

您的僱主或同事基於以下原因歧視您是非法的:

  • 比賽
  • 原產地
  • 種族
  • 宗教
  • 政治信仰
  • 性別表達或身份
  • 性(包括性騷擾或懷孕)
  • 性取向
  • 年齡(19歲以上)
  • 精神或身體殘疾
  • 家庭狀況
  • 婚姻狀況
  • 與就業(或預期就業)無關的刑事或即決定罪

?

您免於歧視的工作權在被錄用之前就開始了,即使你沒有被雇用,也可能申請

例如,在招聘、招聘、工作分配、解僱、工資率和工作條件期間,您不受歧視。

雇主因過去的刑事指控/定罪而拒絕僱用我合法嗎?

根據《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人權法》,雇主不能因為與您的雇傭無關的刑事定罪或刑事指控而歧視 或者你正在申請的工作 僱主不能拒絕僱用你,拒絕提拔你,也不能因為與工作無關的刑事指控或定罪而解僱你。

您有權提出人權申訴

如果您遇到歧視,您有權向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人權法庭提出人權申訴。 您的投訴通常必須在投訴發生后 1 年內提交。 (1年後,您也可以提出遲到的申訴,包括描述遲交原因的附加部分,法庭可以決定接受)。

因為《人權法》保護你免受 報復. 如果您提出人權投訴,在投訴中被點名,或者如果您提供證據或説明某人提出投訴,您將免受工作中的報復。

?
獲得説明:
如果您在溫哥華島地區,溫哥華島人權聯盟

可以説明您免費投訴

如果您在內地,
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人權診所
提供免費法律支援